2008年12月24日星期三

对海南省检察院“送法下乡”的另类思考

  文 李永胜

  近几天,天涯社区网站的《天涯时空》栏目有些火,原因是由一篇署名为“检察院下乡!为海南这一创举叫一声好”的网文引起的(作者/金二石)。该文的视角点是:今年4月,海南省检察院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通过深入调研,发现在该省农村中,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缺位”而出现了不少的社会问题。此事引起了引起该省检察党组一班人的重视,当即决定在矛盾多发的乡镇、农场或一些重大项目建设地,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制度。该文作者由此认为,在中国的大多数农村,尤其是海南的的边远农村,长期以来由于上高皇帝远,各种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工具很难深入,故而常常成为一些法律阳光照不到的地方。因此,海南省检察院由这次“送法下乡”开始,探索出了一条法长久在乡的新路,值得为之叫好,更值得肯定和学习。
  此文贴出后,立即引起了网民们的热议。这些热议,大致分为两种:一为“歌德派”,一为“缺德派”的。而《天涯时空》版版主,则是出于把这个有利于推进农村法制建设的问题,深入探讨下去的考虑,特将双方的意见来了个“二元对立法”,谓之——
  正方观点:
  海南检察下乡一小步,国家法制建设一大步
  海南检察院下乡一点意义都没有吗?驳一人林艮
  海南检察院驻乡,形式上已是进步
  反方观点:
  检察院在乡镇设立派驻检察室有什么意义?
  海南检察院下乡!叫好切莫这么急
  显然,《天涯时空》此举的目的就是“抛砖引玉”,旨在吸引更多关心国家法制建设的人来参加讨论,共同为农村的法制建设献言献策罢了。
  但遗憾的是,当我了解了海南省检察院这般作为的前因后果,和网民们正反两方面的热评之后,本来还有些支持正方意见的倾向,又一瞬间消失了。因为,我好像在其中发现了另外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
  
  众所周知,根据国家的《宪法》规定,我国的司法体系是由公、检、法3个部分构成的。其中这3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相互平等而又相对独立的关系。但在几十年来的具体司法实践中,这种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平等而又相对独立的司法格局,却始终没有能够形成。而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则是,公安机关不仅在形式上高于或大于检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甚至实际上还在发挥着直接代替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办案、审案的作用。这种情况,在“文革”劫难时期,已经是见惯不惊的事。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虽然在立数量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执法质量方面,却至今仍未能取得显著的进步。个中原由就在于司法机关之间平等合作的执法环境始终没有能够形成。很多地方仍是以“公安”为龙头老大,把检查和司法放置在了配角位置上。由此使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设备、经费、待遇等方面,明显地处于弱势地位。而在具体办案、审案过程中,还要受到来自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两个方面的制约。以致每当社会出现对司法机关“执法不公”、“执法不力”的责斥时,往往受到责斥最多的便是后两者。近年来,国家又提出了一个由地方公安局长兼政府副职的新规定,进而使公安机关的地位和形象又顿时升了一大格。这就给本来在司法体系中,已经处于被动地位的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办案、审案工作,增加了更大的压力和难度。而这些隐痛,人们在责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或这或哪的执法弊端时,是不会看到它们是在一种什么样的司法环境下勉力作为的。
  在此,本文无力探讨和厘清我国司法机关在与国际司法体系接轨时,应该学习和借鉴的先进管理模式,比如检察官应该是独立的,法官应该是独立的,而警官是不能独立的;比如检察机关立案后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刑侦权,司法机关在审案中应具有独立的审判权等等。可这些能够从体制层面上保证司法公正、公平的环境和条件,我们至今还没有建立起来,因而要使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真正挺起胸来依法执法,中间不知还有多少曲折的司法改革之路要走呢。
  
  那么,海南省检察院在如此步履维艰的情况下,为什么要“送法下乡“?
  首先,我想还是正视一下检察机关目前所处的司法环境。根据我国的《宪法》规定,检察院一般设在人口集中的县一级地区。这一地区,既是各种案件的高发区,也是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执法作用的用武之地。但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是,这些地方由于各种政府部门和职能部门林立,形成了一个大的刑事案件由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操持着,大的贪腐案件由党委、政法委、政府操持着的执法格局。而检察机关只有在其中操持那些费力不讨好的普通案件。而这些看似普通的案件,其实才是最难查难办又没有多少油水可捞的。可以说这个内在原因,也正是造成人们指责检察机关“办案不力”、“执法不公”的难言之隐处。由此,我认为对海南省检察院借“55普法”之际,“送法下乡”,试图重新在乡建立监察室这一举措,不能单纯地为之叫好或不好。因为,这其中还有许多隐情值得深思。
  其次,再说建立乡检察室制度,早在90年代我国很多地方都尝试过了。原因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它不能直接担当公安机关的刑侦作用才被逐渐撤销的。虽然乡里也常有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发生,但这些几乎都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必须待它们提交给县一级的检察机关立案时,才能开始发挥自己职能部门的执法作用。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在乡建立检察室的实际作用不大。且不论乡一级的贪腐案件尽管有,但与城市相比毕竟是少数的小猫小鼠。故而它的存在常常是形同虚设,既增加了民众负担,又容易引起司法部门之间的执法矛盾。
  当然客观地看,在那些司法机关确实“缺位”的乡建立检察室制度,也不失为一种因地制适的有效补救措施,它至少在形式上增强了农民知法守法,懂得诉诸法律的法制意识,这对于那些法律阳光难以照到的广大农民来说,自然是一个好上加好的事。但从整个国家司法体系的合理建构而言,就显得有些累赘和繁杂了。因为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里,各个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平等,各司其职的。所以,对海南省检察院这一“重走长征路”的成效如何,也值得深思。
  话说至此,有两句不顺耳的话也不妨说出来,供大家见教。
  一是他们这样做,会不会给人留下了一个在此之前,法没有下过乡的否定其它司法机关之嫌?二是会不会让人产生检察机关是否在城里难于发展了,想到乡下去开辟自己执法范围之嫌?
  
  总的来说,司法机关的使命和天职就是各尽其责,各自执行自己该执行的法律责任。而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司法机关是彼此既不能互相推诿,又不能相互抢活干。否则,就会造成一个好查办的案子大家争相查办,不好查办的案子谁也不愿管的法律失控局面。最近,海口市出现众多失地农民在省政府门前申诉一整天,竟然没有一个部门出来理睬和安抚,未必就没有这种互相推诿的原因在里面?可在那个省政府大院里,一府两院和各大部委都是俱在的。这就已经充分暴露出其中的致命症结:我们目下存在的首要问题,不是“送法下乡”的问题,而是司法机关之间和行政部门之间,如何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各自发挥职能作用的问题。
  至于如何才能改变和提高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地位、待遇,争取取得与公安机关同等条件的执法环境等问题,则是另一个如何深化司法改革的问题了。
  
  2008.12.23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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